案号:(2021)鄂05民终579号
案情简介:刘某为北京思华某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促成北京思华某公司与北京高天某公司签订了华为产品的买卖合同,并履行了该合同,后因产品最终销往了深圳,违反了华为公司针对经营商的区域限制规定而被迫退货,原告北京思华某公司起诉称刘某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未向北京思华某公司告知货物最终去向,导致退货,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刘某返还佣金540465元及利息34252.89元;2、判令刘某赔偿北京思华某公司损失1251978元;3、诉讼费由刘某承担。
陈律师接受刘某委托后,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本案并非居间合同关系,不能适用居间合同的规定,不具有告知义务;2、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定导致退货的真正原因,并不是原告所主张的窜货行为,而是因为购买方北京高天某公司的购买方中兴某公司通过华为深圳办以更低的价格审批给了中兴某公司,导致其要求退货,而华为某办事处的审批有可能存在违规,原告为华为某办事处解围而自愿进行的退货;3、被告从未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情况给原告,原告更没有证据能证明被告存在这些行为,且原告主张最终货物由北京高天某公司销往深圳,也不能证明是一种窜货行为;4、原告主张的损失属于原告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5、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第102页至131页显示,在武某付款之前,双方聊了北讯项目、河北鹏特项目、拉萨项目(第129页)等其他多个项目,而原告付款时并没有约定是支付本案的项目的报酬;6、根据被告提供的数创公司股东信息及华为经销商认证信息资料,原告与北京高天某公司签订合同前,数创公司系华为的认证经销商,原告思华某公司并不是华为经销商。武某以原告北京思华某公司名义与北京高天某公司签订合同,说明这是武某为了规避作为华为认证经销商的数创公司的风险,而选择用原告思华某公司来签订的方法。只是事后原告思华某公司于2019年2月份取得了华为经销商资格,所以原告才帮助华为某办事处解围,但实际无须办理退货,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律师为被告刘某避免了170余万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