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对外欠款,法院执行被挂靠人工程款1000余万元,律师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获法院支持。

  项目案例    |      2022-09-08
  • 案情简介:


廖某以江都公司名义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并中标,之后江都公司将其部分工程发包给了远景公司,远景公司施工完成后,江都公司未按双方合同约定向远景公司支付余下的工程款60多万元,远景公司起诉了江都公司及发包人,经法院审理,判决由江都公司向远景公司支付工程款60多万元及利息,由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发包人认尚欠江都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800多万元,且被另一法院执行查封1300多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根据证据显示,因廖某对外借款无法执行,另一法院认为廖某以江都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实际该工程的工程款应归廖某所有,因此,扣留、提取江都公司在发包人处的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1300多万元,并要求发包人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支付,从而导致远景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

本所陈明海律师接受远景公司委托后,依法向另一案件的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主张执行行为违法,其理由是:1、、远景公司是案涉执行标的利害关系人,因法院的执行措施影响了远景公司的债权的实现;2、远景公司的债权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件所确定 ;3、案涉执行中,直接认定廖某与江都公司是挂靠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证据;4、执行廖某的该 工程款,应按第三人债权来执行,其协助执行的义务人只能执行至江都公司,不能执行发包,因此,主张执行行为违法。

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远景公司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确定,远景公司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廖某是借用江都公司的资质施工,因此,扣留、提取江都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的执行行为不当,远景公司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最后裁定中止执行该工程款及质保金。


  • 律师分析意见:

    陈律师认为:其一,廖某作为被执行人,其与江都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应经过法院审理后进行认定,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应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否则就驳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其二,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主要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种是被执行人的收入,比如工资、股票等资产;二种是被执行的到期债权。而本案中,法院执行案涉工程款及质保金时,应当按到期债权进行执行,到期债权执行时,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即江都公司,而江都公司的债务人发包人不是本案的协助执行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286号的《执行裁定书》的观点,对挂靠施工的工程款执行,应当按到期债权进行执行,不得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即江都公司)的债务人(即发包人)向挂靠人履行。

    其三,远景公司是经法院判决由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是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应当先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