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保险公司拒赔,终审律师意见获支持,判决保险公司先赔。

  项目案例    |      2022-09-08

案号:(2020)鄂05民终1984号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12日00时50分许刘某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徐某受伤,后经医院住院治疗,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出警后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徐某出院后将保险公司及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0余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刘某醉酒后驾车,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不同意承担赔责任。

本所陈明海律师接受原告徐某的委托后,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保险公司主张的适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该条仅是认定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规定,并不能免除保险人向投保人对免除责任的条款进行提示的义务;2、醉驾虽然是法律禁止性规定,但并不代表保险人可以不按照法律规定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和告知的情况下免除其责任;3、保险公司提供的询问笔录仅是在事故发生后对刘某所作,刘某在事故发生之后知晓醉驾属于免赔范围,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履行了提示义务,从而可以免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律师依法为原告徐某争取了合法利益,得到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