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免仲裁费用的规定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和司法部《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切实为企业减负,制定本规定。
一、本会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受理的仲裁案件,继续执行2019年本会为企业减负的优惠措施,即“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5‰减按3‰的标准收取受理费”。
二、保障防疫人员和防疫企业的案件优先办理。对涉及参与一线抗疫的医务人员、公安民警以及军工企业、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流通及关联企业的仲裁案件,安排优先办理,仲裁费用除执行第一条规定外,免收案件处理费,受理费交纳有困难的,可以向本会申请缓交。
三、对本市重点项目、特殊困难企业以及个人申请仲裁,交纳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向本会提出缓交申请,经本会核准后办理缓交手续,可在裁决文书送达前予以交纳。
四、本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特殊困难时期案件受理工作,畅通受理渠道,对仲裁申请应受尽受,严格依法办理,切实保障依法高效优质服务。
宜昌仲裁委员会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