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鄂05民终1984号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12日00时50分许刘某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徐某受伤,后经医院住院治疗,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出警后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徐某出院后将保险公司及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0余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刘某醉酒后驾车,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不同意承担赔责任。
挂靠人对外欠款,法院执行被挂靠人工程款1000余万元,律师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获法院支持。
案号:(2020)鄂0591执异9号、(2020)鄂0591执异10号 案情简介:廖某以江都公司名义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并中标,之后江都公司将其部分工程发包给了远景公司,远景公司施工完成后,江都公司未按双方合同约定向远景公司支付余下的工程款60多万元,远景公司起诉了江都公司及发包人,经法院审理,判决由江都公司向远景公司支付工程款60多万元及利息,由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发包人认可尚欠江都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800多万元,但表示被另一法院执行查封1000多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根据证据显示,因廖某对外借款无法执行,另一法院认为廖某以江都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实际该工程的工程款应归廖某所有,因此,扣留、提取江都公司在发包人处的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1000余万元,并要求发包人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支付,从而导致远景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
提供中介服务后退货,遭遇170余万元索赔,律师抗辩成功,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号:(2021)鄂05民终579号 案情简介:刘某为北京思华某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促成北京思华某公司与北京高天某公司签订了华为产品的买卖合同,并履行了该合同,后因产品最终销往了深圳,违反了华为公司针对经营商的区域限制规定而被迫退货,原告北京思华某公司起诉称刘某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未向北京思华某公司告知货物最终去向,导致退货,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刘某返还佣金540465元及利息34252.89元;2、判令刘某赔偿北京思华某公司损失1251978元;3、诉讼费由刘某承担。 本所陈明海律师接受刘某委托后,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本案并非居间合同关系,不能适用居间合同的规定,不具有告知义务;2、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定导致退货的真正原因,并不是原告所主张的窜货行为,而是因为购买方北京高天某公司的购买方中兴某公司通过华为深圳办以更低的价格审批给了中兴某公司,导致其要求退货,而华为某办事处的审批有可能存在违规,原告为华为某办事处解围而自愿进行的退货;3、被告从未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情况给原告,原告更没有证据能证明被告存在这些行为,且原告主张最终货物由北京高天某公司销往深圳,也不能证明是一种窜货行为;4、原告主张的损失属于原告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5、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第102页至131页显示,在武某付款之前,双方聊了北讯项目、河北鹏特项目、拉萨项目(第129页)等其他多个项目,而原告付款时并没有约定是支付本案的项目的报酬;6、根据被告提供的数创公司股东信息及华为经销商认证信息资料,原告与北京高天某公司签订合同前,数创公司系华为的认证经销商,原告思华某公司并不是华为经销商。武某以原告北京思华某公司名义与北京高天某公司签订合同,说明这是武某为了规避作为华为认证经销商的数创公司的风险,而选择用原告思华某公司来签订的方法。只是事后原告思华某公司于2019年2月份取得了华为经销商资格,所以原告才帮助华为某办事处解围,但实际无须办理退货,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律师为被告刘某避免了170余万元的损失。
指导案例丨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检例第66号)
刑法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公安机关以本罪将单位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对单位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单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指导案例丨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指导案例119号)
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